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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山西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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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360号
  • 案件名称

    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山西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山西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360号原告: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紫登书院小区4号楼2单元203室。负责人:霍秀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广场1幢C座4单元1401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平,晋中市太谷区明星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山西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为原告紫登书院小区84户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垫款26909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春,被告开发山西生药厂棚改区(紫登书院小区)。2015年春,被告在该小区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向该棚改区84户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入住后,发现诸多的楼房及配套设施存在问题,故与被告交涉,被告相关负责人称:“需要维修投资、完善设施投资先行由业主委员会垫资处理,处理后由开发商予以支付”。原告在被告的承诺下,垫付资金数十万元,完善、修复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及房顶维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垫资款要求,被告迟迟不予办理。另原告代表84户业主向被告提出办理业主不动产登记要求,被告不知何因,迟迟未能办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经多次协商处理无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予以公断。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由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本案中,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其关于为84户业主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诉讼请求,实质属于对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主张权利,并非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及共同管理的事项;该业主委员会起诉请求被告山西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已垫付的各项费用,涉及全体业主重大权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从现有证据来看,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提起本案诉讼未按法定程序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授权。综上,本院依法应驳回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6元,退还原告山西生药厂棚改区业主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闻晋人民陪审员  王文花人民陪审员  胡爱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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