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烈勋、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203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20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烈勋、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廉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烈勋;许李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2036号之一原告:郭烈勋,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许李明,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原告郭烈勋与被告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烈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烈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烈勋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郭烈勋负担。审 判 长 莫华存人民陪审员 李 珍人民陪审员 曹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庞宇清书 记 员 李晓慧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喜、罗向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871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何思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