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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烈勋、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20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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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20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烈勋、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廉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烈勋;许李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2036号之一原告:郭烈勋,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许李明,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原告郭烈勋与被告许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烈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烈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烈勋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郭烈勋负担。审 判 长  莫华存人民陪审员  李 珍人民陪审员  曹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庞宇清书 记 员  李晓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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