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罗向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8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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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8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喜、罗向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喜;罗向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喜,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罗向阳,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周喜与被执行人罗向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向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喜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喜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向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9月15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罗向阳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向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1日,本院委托桑植县人民法院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罗向阳名下(系与案外人张小红共有)有位于桑植县朱家台(山水逸景园)2栋703房产一套,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委托桑植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罗向阳的份额,鉴于上述房产已经抵押在桑植县农业银行,且还有共有人,申请执行人周喜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2021年6月21日,本院委托桑植县人民法院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向阳无记录。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向阳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喜,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向阳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周喜,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153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92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等财产线索,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刘建红审判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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