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41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413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王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4137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住所地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超,男,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后,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我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调解员指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免收。审判员  宋世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