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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平、郑慧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14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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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14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利平、郑慧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利平;郑慧仙;上海钱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江晓飞;苏柏万
  • 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1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利平,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郑慧仙,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钱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7848114C,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999号1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花。 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0MA2FTA9G8E,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五环花苑1-61号。 经营者:江晓飞。 被执行人:江晓飞,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苏柏万,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徐利平、郑慧仙与被执行人上海钱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苏柏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0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钱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386848.2元;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江晓飞赔偿申请执行人128949.4元;被执行人苏柏万赔偿申请执行人386848.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上海钱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江晓飞、苏柏万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苏柏万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苏柏万自动履行6879元,扣除诉讼费用3450元、执行申请费3429元后,本案未受偿。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江晓飞自动履行112783元,扣除诉讼费用1150元、执行申请费1633元后,本案受偿110000元,申请人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江晓飞剩余款项追偿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10000元,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清风家电维修服务部、江晓飞已履行完毕,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诉讼费用4600元、执行申请费5062元已收取,剩余诉讼费用3450元、执行申请费6368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钱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苏柏万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钱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苏柏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14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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