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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明清受贿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陕0725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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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刑申1号
  • 案件名称

    、孟明清受贿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明清
  • 案件缘由

    受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陕0725刑申1号孟明清:你因受贿罪一案,对勉县人民法院(2015)勉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勉县检察院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制造冤案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你在收到原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亦未提出申诉。现时隔5年多近六年的时间方提出申诉,显已超过申诉期限。你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你无罪。鉴于你的申诉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受理的情形,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原判决应予维持,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202107251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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