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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汤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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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51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汤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汤某某;长沙程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51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7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莲,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市。第三人长沙程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104。法定代表人袁灿先。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01。法定代表人袁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第三人长沙程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第三人长沙程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第三人长沙程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革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 燕书 记 员 黄 彬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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