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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红、向新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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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101号
  • 案件名称

    李玉红、向新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玉红;向新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向新民,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李玉红与被执行人向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496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新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借款10000元,并承担2016年10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前的利息2554.57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3.85%承担至借款清偿之日;被执行人向新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借款50000元,并承担2017年2月9日至2021年3月19日前的利息11714.59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3.85%承担至借款清偿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852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新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28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法庭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并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4.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5176.96元,执行费1028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振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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