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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与上海圣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梁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7民初1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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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368号
  • 案件名称

    徐勤与上海圣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梁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徐勤;梁玲;上海圣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7民初11368号原告:徐勤,女,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军,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圣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梁玲。被告:梁玲,女,198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徐勤诉被告上海圣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尼公司)、梁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尼公司、梁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圣尼公司、梁玲办理变更公司登记,将圣尼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梁玲一人。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原告与被告梁玲共同注册设立被告圣尼公司,两人各持股50%,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梁玲。后两人发生矛盾。2021年4月19日,两人经松江区佘山派出所调解后签订协议书,约定:1.被告梁玲以56,000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所持被告圣尼公司的全部股份,后被告圣尼公司由被告梁玲独有,原告与该公司无涉;2.原告需积极配合被告梁玲进行租房合同及工商执照的变更等善后工作;3.被告梁玲于2021年4月19日支付给原告40,000元,尾款16,000元在原告配合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当日,被告梁玲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4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退出被告圣尼公司的经营,并多次向被告圣尼公司、梁玲提出办理租房合同及工商登记的变更,但被告圣尼公司、梁玲均拒绝办理,相关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完成。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现场调解协议书、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圣尼公司工商公示信息等证据。两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玲经派出所调解后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协议书的实质内容为原告将其享有的圣尼公司50%股权作价56,000元转让给被告梁玲。因圣尼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圣尼公司依法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且协议书中亦约定了两被告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租房合同变更等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圣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原告徐勤享有的50%股权变更登记由被告梁玲享有,被告梁玲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圣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梁玲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慧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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