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建峰、高启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6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674号
  • 案件名称

    许建峰、高启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许建峰;高启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高启富,男,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许建峰,男,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启富与被执行人许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启富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21)陕0626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许建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启富羊肉款44016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执行人许建峰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许建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许建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启富羊肉款44016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61元,由被执行人许建峰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建峰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启富羊肉款44016元,当庭偿还9000元,下余羊肉款自2021年10月3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