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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筱华、杭州荷马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3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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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3290号
  • 案件名称

    胡筱华、杭州荷马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胡筱华;杭州荷马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3290号 申请执行人:胡筱华,女,1976年06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荷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05GK71。 法定代表人:黄海国。 申请执行人胡筱华根据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99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荷马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8月20日完成送达,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就上述劳动争议向本院提交民事诉讼立案申请,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329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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