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柳玉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6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640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柳玉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柳玉剑;李倩玲;喻勤生;柳玉斌;米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640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十字(城关十二区东关路)。负责人:南德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翔,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柳玉剑,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倩玲,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喻勤生,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柳玉斌,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米洋,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柳玉剑、李倩玲、喻勤生、柳玉斌、米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84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得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武忠林、康会前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46号 下一篇 陈厚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33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