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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忠林、康会前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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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46号
  • 案件名称

    武忠林、康会前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武忠林;康会前;郭档档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46号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定边县,现羁押在神木市榆林监狱,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武某某、康某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1.被执行人武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3000元)、被执行人康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郭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被执行人武某某、康某某、郭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定边县XX厂经济损失3975元;3.被执行人武某某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白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4.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1488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某某、康某某、郭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在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武某某、康某某、郭某某无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某某、康某某、郭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已没收作案工具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上缴国库。8.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的长城牌车一辆(车牌号:宁AXXXXX)。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武某某、康某某、郭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志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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