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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再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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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再214号
  • 案件名称

    刘海涛、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涛;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再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涛,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华锋,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前程大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靳建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海涛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巢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豫民申57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刘海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华锋、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涛申请再审称,1、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应简单以申请人是否胜诉作为判断标准,主要应当根据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因素。一审法院脱离刘海涛败诉(暂时)的原因,将“败诉”等同于申请保全错误,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直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致使刘海涛无法行使辩论权利。3、二审法院对刘海涛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未予处理,程序违法。4、本案有必要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诉讼。新巢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刘海涛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原审未予查明。同时,本案一审卷宗中不显示向刘海涛送达开庭传票的合法手续,程序违法,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豫01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刘向科审判员 季士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亚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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