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亚孚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米志杰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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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60号案件名称
河间市亚孚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米志杰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间市亚孚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米志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60号申请人:河间市亚孚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兴村乡北赵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72076709T。法定代表人:李卫民,总经理。被申请人:米志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河间市亚孚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米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亚孚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米志杰银行存款4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亚孚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米志杰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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