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元、杨风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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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993号案件名称
周世元、杨风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世元;杨风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元,男,1967年7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彭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现住银川永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风仁,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上诉人周世元因与被上诉人杨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世元以杨风仁向其出具的借条为依据,起诉要求杨风仁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8100元。杨风仁辩称,其实际借款5000元,且是在赌场上交付,在杨生栋家参与赌博的人有周天鹏、杨志仓、杨宽广、马东、还有周世元和杨风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本案应查清涉案借条是否因赌场借贷行为而出具,然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世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3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柴鹏鹏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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