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苗、白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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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6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苗、白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陆苗;白建英;李万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苗,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英,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万峰,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苗与被执行人白建英、李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白建英一次性偿还申请人陆苗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每月利息为45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21年4月7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执行人李万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执行人白建英、李万峰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被执行人白建英、李万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白建英名下有一辆江淮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陕J***,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被执行人李万峰名下有一辆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陕J***,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状态:查封,违法未处理)。5.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放弃执行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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