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徐铁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1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153号案件名称
孙宇、徐铁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宇;徐铁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孙宇,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徐铁成,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徐铁成。关于孙宇与徐铁成、吉林省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徐铁成、吉林省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日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16号 下一篇 刘成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