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日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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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16号案件名称
陈日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日伍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16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日伍,男,彝族,1985年6月11日生,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陈日伍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向本院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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