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与谷小玲,龙行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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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66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与谷小玲,龙行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谷小玲;龙行红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667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00703316。 法定代表人:周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谷小玲,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龙行红,男,1978年9月28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小玲、龙行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伯艳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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