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兰、邱俊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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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296号案件名称
林育兰、邱俊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林育兰;邱俊明;曾雪萍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林育兰,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邱俊明,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曾雪萍,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育兰、邱俊明(以下简称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雪萍(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赣0926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投资款31332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涉黑犯罪,名下财产已全部被宜丰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院已向宜丰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因等待分配时间过长,故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29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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