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花则、张高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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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408号案件名称
张花则、张高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花则;张高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张花则,女,196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高军,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张花则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证券、保险、房管、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金融部门反馈有零星的存款已被其它案件冻结,网络银行有零星的存款本案予以冻结。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能执行完毕。6、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申请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审判员张伟代理审判员 马 久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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