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明、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4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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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4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坤明、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坤明;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坤明,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阜阳宝龙城市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6U065。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坤明与安徽浩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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