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曹宝华、李红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68号案件名称
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曹宝华、李红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曹宝华;李红艳;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魏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60.46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件款3000元,直至还清借款及利息等全部案件款。被执行人已履行2021年9月案件款3000元,上述案件款3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晓辉、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183号 下一篇 高红泽、宁夏嘉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3民终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