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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曹宝华、李红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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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68号
  • 案件名称

    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曹宝华、李红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曹宝华;李红艳;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魏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60.46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件款3000元,直至还清借款及利息等全部案件款。被执行人已履行2021年9月案件款3000元,上述案件款3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武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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