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辉、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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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83号案件名称
李晓辉、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晓辉;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183号 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旬市监处字(202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旬阳县人民法院审查,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陕0928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没款100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将10050.00元罚没款全部缴清,并负担执行费5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8执11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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