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24号案件名称
刘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国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24号本院在执行李文刚与刘国平、王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国平、王对发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国平、王对发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76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80元及本案执行费92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完申请人借款本金676900元,利息164259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11680元及申请执行费929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国平、王对发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484号 下一篇 赵连国、高振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