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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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484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484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黑河水电滨河明苑小区C8-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54488Y。法定代表人:万海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红梅,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建铭,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王建铭偿付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承担利息5098.50元。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被告王建铭负担。由于被告王建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2.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3.2021年7月7日、7月8日、7月30日、8月18日、9月3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共计4412.86元,其他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财付通账户。4.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购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购买险种属非理财型产品。5.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信息。6.2021年8月3日,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地址实地调查,反馈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地址无被执行人登记租住信息。7.2021年8月23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调查了解,反馈被执行人行踪不定,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8.2021年8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9.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4412.86元。10.2021年9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437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412.86元,剩余31024.14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调查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4412.86元已依法划拨,其它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清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杨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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