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乔振龙、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38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3808号
  • 案件名称

    乔振龙、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乔振龙;王少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3808号原告:乔振龙,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告:王少峰,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原告乔振龙与被告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振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少峰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振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9日,被告王少峰向原告乔振龙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张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被告王少峰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其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和银行打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条实际的出具时间为2013年的七八月份,目的是为了退保险费。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原告乔振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王少峰转账10万元。2012年3月29日,被告王少峰向原告乔振龙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乔振龙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王少峰2012年3月29日”。因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王少峰向原告乔振龙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称其向原告出具借条是为了退保险费,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乔振龙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