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文鹏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8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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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824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文鹏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文鹏;深圳市金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8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一路金海丽名居B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389。法定代表人:彭跃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鹏,男,汉族,1993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七路花场2栋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768283。法定代表人:曾伟炬。上诉人深圳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向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鹏、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天天向上公司向张文鹏支付财产损失161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均由天天向上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天天向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文鹏赔偿车辆损失16100元。案件受理费101元(张文鹏已预交),由天天向上公司负担。该101元款项天天向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张文鹏。天天向上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文鹏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张文鹏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天天向上公司未妥善保管涉案车辆,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张文鹏主张其在2020年春节前离开深圳后便一直没有回来,直到2020年4月8日回深圳后才得知涉案车辆在XX花园小区内被刮花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涉案车辆在2020年2月份到2020年4月8日期间,存在多次出入XX花园小区的记录。(二)此次修剪树枝过程中仅剐蹭涉案车辆右后侧的一处,涉案车辆其他的刮痕、凹陷与天天向上公司委托金丰源公司修剪树枝的行为无关。(三)天天向上公司作为车辆保管有偿服务提供方,已经尽到合理的通知、告知义务,张文鹏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金丰源公司系修剪树木的实际操作者,应对涉案车辆受损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一审法院判令天天向上公司赔偿张文鹏修理费用与事实不符,该项修理费未实际发生,实际修理价格存疑,依法应驳回张文鹏的诉讼请求。(一)4S店所出具的估价单仅能作为张文鹏以后修理可能产生的费用的参照依据。(二)从张文鹏发现涉案车辆被刮花至本案一审开庭之日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张文鹏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证明车辆实际损伤较小,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三)张文鹏主张涉案车辆尚未进行修理,即仍有对涉案车辆进行受损鉴定的可能性,天天向上公司依法向二审法院申请对涉案车辆的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还原涉案车辆实际受损情况。如张文鹏已经对涉案车辆进行修理,无法进行车辆受损鉴定,则张文鹏应当提供维修涉案车辆所支付费用的单据、发票,证明涉案车辆实际损失。张文鹏未作答辩。金丰源公司未作陈述。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第一,根据天天向上公司提交的停车记录明细显示,在2020年3月31日之后至2020年4月8日,张文鹏的汽车陕JFXX有多条出入小区的记录。第二,天天向上公司代理人段长华在二审时确认其本人在修剪树木现场,因其认为树木未砸到张文鹏的车所以没有上前查看及通知张文鹏。本院认为,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结合天天向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天天向上公司委托金丰源公司修剪树木之前有无通知到张文鹏;二、张文鹏车上的刮痕、凹陷是否因修剪树木造成;三、天天向上公司是否应当对张文鹏的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的金额。关于争议焦点一,天天向上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基于与张文鹏之间成立的关于车辆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天天向上公司有义务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在修剪树木之前及时通知张文鹏挪车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但天天向上公司提交的发布相关通知的物业服务微信群中未显示张文鹏在该群,天天向上公司主张在小区大树上张贴的修剪通知仅有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天天向上公司已经将小区树木将进行修剪、需要挪车等相关事宜及时通知到张文鹏。关于争议焦点二,从监控录像视频可见,金丰源公司修剪树木之时大量树木枝干从高处落下砸到张文鹏车上,现场人员在拉开树枝的过程中也和车辆产生了摩擦,故本院认为车上的刮痕和凹陷是因修剪树木造成的可能性较大。天天向上公司主张在修剪树木之后,涉案车辆还进出小区多次,之后才找天天向上公司反映涉案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修剪树木当时天天向上公司代理人段长华身在现场,其未第一时间上前对树下的车辆进行查看、未及时对车辆当时的全貌进行证据固定,亦未及时通知车主张文鹏,仅凭修剪树木之后车辆开出小区数次不足以证明车上的刮痕、凹陷非因修剪树木而引起,天天向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车上的刮痕和凹陷是因修剪树木造成。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修剪树木的通知未在事前通知到张文鹏,天天向上公司委托金丰源公司修剪树木时造成张文鹏车上的刮痕和凹陷,天天向上公司未对停放在小区的涉案车辆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其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车辆毁损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修剪树木实施方金丰源公司的责任,天天向上公司可依与之订立的合同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前往车辆维修店对张文鹏提交的车辆修理估价单进行了询问及核实,一审根据询问核实的情况采信估价单列明的金额并判决天天向上公司应向张文鹏赔偿车辆损失16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天天向上公司主张对涉案车辆进行受损鉴定,并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天向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已由深圳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路 德 虎审判员 刘 灵 玲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玉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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