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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6执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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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保123号
  • 案件名称

    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6执保123号本院执行的冯倩申请郑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60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核实,已查封被申请人郑翔名下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区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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