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车宜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刘祖光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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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49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车宜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刘祖光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车宜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刘祖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车宜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祖光,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负责人:蔺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艳,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车宜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祖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损失配件中的方向机是否损坏、更换,彭广义是否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属实应进一步审查。在本起交通事故后,该肇事车辆又发生事故,刘祖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赔偿金,经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后,本院作出(2021)辽1221民终103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为更换配件残值归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所有,该案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能否通过该案审理查清肇事车辆的下落,进而查清配件中方向机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市车宜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贾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李金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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