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秋、刘绵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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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5号案件名称
李文秋、刘绵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文秋;刘绵城;刘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5号申请人:李文秋,女,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刘绵城,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刘燕,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李文秋与被申请人刘绵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文秋名下坐落于周村区XXX东户【产权证号:鲁(2021)淄博周村区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及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绵城、刘燕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8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文秋名下坐落于周村区XXX东户【产权证号:鲁(2021)淄博周村区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及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绵城、刘燕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8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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