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娟、汝州市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1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130号案件名称
赵淑娟、汝州市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淑娟;汝州市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孬;汝州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130号原告:赵淑娟,女,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汝州市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望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ACNCXD。法定代表人:王琳,女,汉族,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倩倩,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孬,男,汉族,1954年8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超,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汝州市,与被告郭孬系父子关系。被告:汝州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汝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7245732W。法定代表人:王秀琴,女,汉族,1958年6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倩倩,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娟诉被告汝州市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孬、汝州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孬申请重新鉴定并因新冠疫情原因,原告赵淑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全额退还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赵淑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郝某某、杜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42号 下一篇 李文秋、刘绵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