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炳、杨建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2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273号案件名称
高成炳、杨建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成炳;杨建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273号申请人高成炳,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杨建加,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高成炳申请执行杨建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建加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申请人高成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案件受理费93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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