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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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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丹宁;陈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丹宁,女,1983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陈军,男,1966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王丹宁与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50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军在中国工商银行34×××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4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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