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丹宁、陈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丹宁;陈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2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丹宁,女,1983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陈军,男,1966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王丹宁与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50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军在中国工商银行34×××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4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杰、张新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5民初1421号 下一篇 高成炳、杨建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