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伟日、闭连春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7民初1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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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7民初11103号案件名称
闭伟日、闭连春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闭伟日;闭连春;言秀香;闭某;南宁市安桂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7民初11103号原告:闭伟日,男,壮族,194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天等县。原告:闭连春,女,壮族,1948年1月24日出生,住广西天等县。原告:言秀香,女,壮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西天等县。原告言秀香监护人:闭曲芳,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63××××××××。原告:闭某,男,壮族,2009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天等县。原告闭某监护人:闭伟日,身份信息同上。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先,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安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4号安D栋三楼315至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QHF51A。法定代表人:覃宇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柳,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贤君,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闭伟日、闭连春、言秀香、闭某与被告南宁市安桂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闭伟日、闭连春、言秀香、闭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闭伟日、闭连春、言秀香、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闭伟日、闭连春、言秀香、闭某承担,余款10元本院向其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文胜人民陪审员 黄**伟人民陪审员 苏贵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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