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潘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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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315号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潘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潘某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315号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创业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潘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头台供水厂负担。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荣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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