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成都材和富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恢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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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恢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晨、成都材和富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晨;成都材和富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庄瑞杰;陈静;郑学容;庄景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恢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晨,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成都材和富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一巷63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773602110。法定代表人庄景树。被执行人庄瑞杰,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郑学容,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庄景树,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晨申请执行成都材和富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庄瑞杰、陈静、郑学容、庄景树仲裁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成仲案字第9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材和富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庄瑞杰、陈静、郑学容、庄景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晨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成交,成交价为441096元。案外人依法分配到435337元;执行费3050元;优先支付评估费270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成仲案字第9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荣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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