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之彬、郭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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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921号案件名称
苏之彬、郭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之彬;郭志华;张居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921号申请人:苏之彬,男,19**年*月**号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杜集镇仲苏村**号。被执行人:郭志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西关外村**号。被执行人:张居青,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相衙镇后纸坊村**号。申请执行人苏之彬与郭志华、张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居青名下鲁*****雅阁牌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惊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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