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先贵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0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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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805号之三案件名称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先贵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钱先贵;邹才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周春,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雪智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钱先贵,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邹才英,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偿还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6280.14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26日已产生利息1811.2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2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邹才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先贵逾期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钱先贵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且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信息。被执行人邹才英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钱先贵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八都镇二村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因该不动产权利性质系集体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邹才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钱先贵名下有2013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雪佛兰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已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得款25250元,扣除各案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后,本案债权按分配方案受偿7364.63元。截至2021年8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364.63元,剩余执行标的代偿款48915.5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邹才英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被执行人钱先贵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钱先贵、邹才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8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项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曾林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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