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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周、李秋生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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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528号
  • 案件名称

    刘群周、李秋生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群周;李秋生;李建云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刘群周,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秋生,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建云,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在刘群周申请执行李秋生、李建云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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