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群周、李秋生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5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528号案件名称
刘群周、李秋生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群周;李秋生;李建云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刘群周,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秋生,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建云,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在刘群周申请执行李秋生、李建云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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