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7执恢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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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执恢910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贤珠;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127执恢910号 申请执行人:李贤珠,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7MA2E0GL86A。 法定代表人:郭文龙。 被执行人:郭文龙,男,1995年06月0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贤珠与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20)浙1127民特296号一案中[初执案号为(2021)浙1127执31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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