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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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1032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徐静敏;徐荣军;陈爱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1032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F7D44。 负责人:郑朝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静敏,男。 被执行人:徐荣军,男。 被执行人:陈爱香,女。 本院在恢复执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静敏、徐荣军、陈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1)浙0822执475号]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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