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禹墨、天津哎呦小宠宠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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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795号案件名称
崔禹墨、天津哎呦小宠宠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崔禹墨;天津哎呦小宠宠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795号原告:崔禹墨,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哎呦小宠宠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7增1。法定代表人:刘雅南,执行董事。原告崔禹墨诉被告天津哎呦小宠宠物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崔禹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禹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禹墨负担。审判员 徐圣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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