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溆浦县靖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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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72号案件名称
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溆浦县靖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溆浦县靖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72号原告: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机电市场13栋B面2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4469300P。法定代表人:魏前相,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410504565。被告:溆浦县靖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水东镇高明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PRM6D96。法定代表人:庄家明。原告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溆浦县靖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怀化市欣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俞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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