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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陈招弟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1执保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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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保195号
  • 案件名称

    刘洋、陈招弟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洋;陈招弟;刘海;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21执保195号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关于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2021)湘0821执保195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保全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银行账户有存款,并把结果告知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至2022年9月29日,情况如下:陈招弟: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金额6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121.32元,其他账户不用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申请人同意不予冻结。因被申请人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无足额财产供实施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按照申请执行要求部分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事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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