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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育琛、杨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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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769号
  • 案件名称

    罗育琛、杨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罗育琛;杨东;尹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罗育琛,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1995年9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尹岚,女,汉族,1993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罗育琛与杨东、尹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年1月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东、尹岚银行存款156423.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东、尹岚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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