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5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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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5民初1559号案件名称
肖某、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某;毕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5民初1559号原告:肖某,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丽民,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原告肖某与被告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庆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伟伟书 记 员 张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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