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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5民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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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5民初1559号
  • 案件名称

    肖某、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肖某;毕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5民初1559号原告:肖某,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丽民,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原告肖某与被告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庆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伟伟书 记 员 张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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