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维山、解志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10号案件名称
宋维山、解志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宋维山;解志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10号申请执行人:宋维山。被执行人:解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解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志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解志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志军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天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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