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必勤、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再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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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再33号案件名称
仇必勤、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仇必勤;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徐小兵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再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仇必勤,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湖阳乡塘沟村大桥南。负责人:陈立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女,该支行市场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小兵,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再审申请人仇必勤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湖阳支行)、徐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皖05民申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仇必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被申请人农商行湖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戴莉,被申请人徐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仇必勤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农商行湖阳支行对仇必勤的诉讼请求;2.农商行湖阳支行、徐小兵承担原审及再审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当涂县人民法院欲拍卖其房屋,其通过了解得知农商行湖阳支行于2017年起诉其与徐小兵,要求其与徐小兵归还借款本息。农商行湖阳支行在原审中提交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承诺书、《人民币借款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补充条款》上的签名“仇必勤”并非其签署,系他人伪造,其从未向农商行湖阳支行贷过款,农商行湖阳支行也未向其发放过贷款。其通过调阅原审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得知原审传票传唤过其,但其从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原审法院缺席审理致其失去上诉权利。农商行湖阳支行答辩称,1.仇必勤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依法应予驳回。2.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性。该鉴定系仇必勤个人委托,且送检笔迹与样本笔迹时间间隔久远,不具备比对条件和价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案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仇必勤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也不影响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2008)抵字第12375号人民币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徐小兵、仇必勤,借款用途为家庭经营,并以二人所有的皖马货1925号船舶作抵押担保。两人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归还部分本金。同时借款发生在徐小兵和仇必勤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至今未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案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4.仇必勤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审判决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应视为对判决的认可。故原审判决合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徐小兵答辩称,其与仇必勤未登记结婚;案涉债务是其用船舶产权抵押所借,仇必勤没有签字,其瞒着仇必勤签字,仇必勤不清楚该借款。本院认为,原审对于仇必勤是否系借款人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再审期间,农商行湖阳支行又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需对新的事实和理由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审 判 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赵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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